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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安法認罪被告呂世瑜 就刑期終極上訴被駁回

國安法認罪被告呂世瑜 就刑期終極上訴被駁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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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安法認罪被告呂世瑜 就刑期終極上訴被駁回

【Now新聞台】理大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,由於屬「情節嚴重」案件,受最低刑期限制,判囚5年,未能因認罪而獲減刑,他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但被駁回。

正在服刑的呂世瑜由囚車押送至終審法院聽取裁決。

他2020年多次在Telegram發表煽動港獨言論及出售武器,去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,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,原本按慣例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,但區域法院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,根據國安法,必須判監五年或以上,結果呂世瑜只獲減刑半年。

國安法第21條依據案件情節的嚴重性,制定兩級制量刑框架,訂明情節嚴重需判處5至10年刑期。呂世瑜向終院提出上訴,認為這只是量刑起點幅度,並非最低刑期。

不過,說法被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,認為呂世瑜的論點站不住腳,指國安法的英文譯本都用到「Shall be sentenced」、「Not less than five years」等字眼,明顯地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刑罰性質及刑期,如果說立法目的容許判處較短的刑期,是自相矛盾的解讀。

至於國安法第33條指出有3種情形可獲減刑,包括自動放棄犯罪、自動投案、揭發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線索協助破案,呂世瑜指這3種情形並非盡列無遺,法庭可繼續運用認罪等因素從輕發落。

終院拒絕接納這個主張,指國安法第33條的目的顯然是為犯罪人提供誘因,鼓勵放棄犯罪、遏制危害國安活動等,不能解讀為容許與條文無關的減刑因素。

判詞又提到,法庭在量刑階段已知國安法第33條是否適用,如適用,亦應先暫定刑罰,再考慮第33條作出何等程度的從輕或減輕處理,包括降低案件情節的嚴重性。

呂世瑜2020年9月起還柙,至今服刑接近3年,終極上訴失敗後,刑期維持5年,他要返回監獄繼續服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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